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,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,根据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,应遵照“全程参与,重点监督”的制度,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、法规、计划、制度的贯彻实施,有利于学校合理选拔人才,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。
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和校招生工作委员会, 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;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。领导小组组长、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,副组长、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、分管成人教育、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,成员由纪委书记、教务处长、监察处长、招办主任和教师代表等分别组成。